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农村以及其他特定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网格为依托,综合运用各类资源、信息化技术等多种手段,提供服务、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