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网格应当配备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等服务管理人员。

城乡社区网格的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可以由社区工作者担任;农村网格的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可以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应当按照规定选聘。兼职网格员可以由本村或者社区党员、村(居)民代表、小组长、楼栋长、物业服务人员、志愿者等担任。

网格服务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网格员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单位制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