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服务时,应当对档案服务企业开展档案整理、开发利用、数字化加工等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

档案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与从事档案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