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组织实施人才工程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评选机制,强化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入选上级重大人才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赛事奖项的人才或者团队,根据其入选或者获奖情况给予必要的配套支持。
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平台单位应当对非一次性资助的人才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跟踪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人才工程项目及其入选人才或者团队进行动态调整。
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平台单位应当对人才工程项目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实施退出管理。入选人才或者团队退出相关人才工程项目后,取消相关称号,不再享受相应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资助按照规定部分或者全部收回。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人才或者团队可以向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平台单位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