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服务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按照规定为人才提供出入境和居留、落户、医疗、住房、社保、子女教育、配偶就业、档案管理、证照办理等配套服务。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重点园区和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完善人才配套服务设施,解决人才的幼儿托育、子女教育、医疗等问题。重点园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按照规定建设人才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安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