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使用评价激励第二十三条有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离岗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工作,取得的突出业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的依据;离岗期间的人事关系可以保留在原单位,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按照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情况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