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物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综合运用调解、和解、仲裁、公证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