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内容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存维修资金。未按照规定缴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建设单位、业主在申请不动产权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缴纳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