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负有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