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劳动教育是指发挥劳动的育人功能,对中小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教育活动,在系统的文化知识学习之外,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