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劳动教育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劳动项目的强度、时长,配备劳动安全设备设施,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中小学校应当科学评估劳动项目的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完善应急与事故处理机制,预防发生事故。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开展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急救技能等方面安全知识的培训,强化师生的劳动安全意识,提高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