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