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一条有效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保障女工、未成年工受特殊保护的法定权利。不得雇佣童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生产安全。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