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事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