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区科学技术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