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