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由市或者区科学技术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