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章 技术市场服务第十七条有效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