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葡萄干生产经营者向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协会提出申请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

获准使用“吐鲁番葡萄干”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该专用标志。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