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葡萄干集中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地面铺垫隔层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葡萄干受到污染,并明确葡萄干经营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二)登记并留存入场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信息、葡萄干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进行检验或者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

(三)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四)定期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