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葡萄干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除外。
(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相关证明材料,从事葡萄干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定期对葡萄干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