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葡萄晾晒制干技术规程,明确葡萄晾晒制干各环节的技术要求。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葡萄晾晒制干技术规程晾制。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