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民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依法将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