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予以褒扬激励。

鼓励慈善行业组织按照规定开展褒扬激励活动,推动慈善行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