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

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