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第三章 补偿程序第十九条有效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承担补偿资金总额的70%。蓄滞洪区运用后,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