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

(二)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备等。

(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社会资源,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四)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其中包含失智老年人。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

(六)特困老年人,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