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鼓励互助性养老、结对帮扶,提倡健康老年人为患病、残疾、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

支持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规范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