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相关社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对养老服务组织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和运营补贴以及分类管理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