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活动、养老服务组织安全管理等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