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别推动养老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兴办养老机构,并逐步向品牌化、连锁化、标准化发展;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参与运营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优先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和康复护理水平。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