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探访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定期对城乡社区和农村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