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遗迹是指近代民主革命以来,在争取民族独立、实现民族复兴进程中产生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兴建的有关纪念设施。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