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