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冰雪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冰雪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冰雪产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冰雪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冰雪文化和冰雪旅游产业发展工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冰雪运动产业发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冰雪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草、水利、住建、教育、公安、应急、科技、政数、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冰雪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做好冰雪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