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从事冰雪产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可以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利用下列场所建设冰雪场地设施:

(一)闲置的老旧厂房、库房、商业设施;

(二)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城市空置场所以及乡村休闲度假场所;

(三)荒山、荒地、荒滩以及废弃矿山;

(四)河、湖等水面。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