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
(三)普及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参与组织实施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单位活动;
(五)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六)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杀灭、孳生地清理等预防控制活动;
(七)在农村组织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八)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加强组织和协调,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措施;
(九)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负责处理爱卫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