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十七条已修改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医院、无烟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控制吸烟工作,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