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医院、无烟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控制吸烟工作,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