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应急管理部门对租赁厂房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依法对租赁当事人的生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租赁厂房的房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租赁厂房相关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并对厂房租赁实施备案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对租赁厂房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租赁厂房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厂房治安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对租赁厂房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租赁厂房相关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租赁厂房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厂房安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