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