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资金包括:

(一)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

(三)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

(四)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设立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储业主的共有资金。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撤销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将业主共有的资金十五日内转入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