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