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四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的快递运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提示和指导寄件人规范填写运单,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寄件人应当如实、正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核对无误后在快递运单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寄件人拒不完整填写快递运单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予收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