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区、商品交易市场、高等院校等人员密集、流动量大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为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装卸、转运、投递邮件和车辆出入提供必要的场所与通道,并在场地租用等方面提供优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