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并予以记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