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依法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暂停使用,经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