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