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