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