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二)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三)向花坛、绿化带、树池、窨井、雨水通道倾倒废弃物;(四)在城市道路两旁遗留修剪产生的植物枝叶或者维修、更换供电、通讯等设施产生的废弃物;(五)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